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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调查结果是否公布、房屋评估及安置房问题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2019年11月11日  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http://www.yzccqls.com/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是否公布,与安置补偿问题关联更为紧密,不直接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房屋价值评估及安置房问题,属于征收补偿范畴,可在房屋征收实施中的补偿程序中解决,亦不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妞子,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体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付妞子因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2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聂振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妞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价值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安置房并未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此种补偿安置方式造成了再审申请人重大经济损失。案涉房屋征收行为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房地产开发行为,涉嫌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原审法院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总体上符合公共利益,属认定事实不清。(二)被申请人对于”四规划、一计划”仅采取提供复函的形式,并不能检验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的前提下,认定总体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要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三)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召开论证会,亦未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并未足额到位,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四)房屋征收部门并未履行登记调查及公布调查结果的法定程序。(五)被申请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六)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七)原审法院应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如认为不适宜撤销全部内容,则可以撤销其中涉及再审申请人的内容,而原审法院径行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2.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行初241号行政判决;3.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297号行政判决;4.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政〔2018〕5号《龙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社区棚户区改造(水系2#-2-3-6-7)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涉项目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在原审中,龙亭区政府提交了龙亭区发改委、开封市发改委、开封市国土局、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复函,证明案涉项目已纳入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虽然证明和复函的证据形式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征收该区域房屋总体上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上述证明及复函均系相应主管部门出具,故不宜仅以证据形式瑕疵否定被诉征收决定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2.根据龙亭区政府在原审中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龙亭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虽未在原审程序中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据材料,但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龙亭区政府提供了2018年3月3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故该程序瑕疵已经补正,且不影响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3.关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既包括货币补偿,又包括房屋产权调换,龙亭区政府应在补偿程序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4.本案所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是否公布,与安置补偿问题关联更为紧密,不直接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房屋价值评估及安置房问题,属于征收补偿范畴,可在房屋征收实施中的补偿程序中解决。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付妞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付妞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袁晓磊

  审 判 员 聂振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