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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有哪些主要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2021年3月12日  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http://www.yzcc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有哪些主要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涉及众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备实施全部工程业务的能力,尤其是一些专业工程,如安装、电气等,因此分包就在所难免。就其实质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转让予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同义务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为而免除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分包部分的合同义务。依建筑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分包应以发包人同意为条件,否则无效。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对分包部分,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法律对承包人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资质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包人,且禁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说,分包并不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关系,而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则分别是承包人与分包人。至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则是一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义务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一般合同义务的移转应以债权人同意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则明确禁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的转包行为,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应认定转包合同无效。实际上,转包在建设工程国际惯例中属常见现象,中国立法之所以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分包与转包问题采严格的立场有其社会背景。多年来,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大量工程质量问题与转包和不规范的分包行为有着密切联系,由于部分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最后的合同实际履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最初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大量存在,这一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尤为明显。为此,建筑法与合同法均对分包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对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的转包则绝对禁止。

与转包有些类似的行为便是挂靠。所谓挂靠是指实际承包人以他人名义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实际承包人即挂靠人,由挂靠人以其名义签署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承包人便是被挂靠人。挂靠现象的出现与中国对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有关。一些民间施工队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但又难以评选较高资质,不能承接大型工程,只能采取挂靠形式承揽工程;而一些国有建筑企业有较高资质却因缺乏资金实力或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等原因,在工程招标中无优势可言,难以承揽工程,只能以出卖资质的方式赚取利润。挂靠也是被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格禁止的行为,因此挂靠总是以分包或合作等形式出现,而且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对挂靠行为彼此心照不宣,故挂靠行为虽大量存在,但真正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的却不多。对挂靠当事人的法律,建筑法规定除应承担相应行政外,在民事赔偿方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原告市XX消防安装公司诉称,自1994年以来,消防公司承接被告**实业公司消防安装相关设施的装修工程,截止至2002年,共计消防工程款人民币6524418元,双方于2007年3月27日确认,**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请求判令:

1、**公司立即清偿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2、消防公司对天*居在建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由**公司承担。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是案件中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收到案件材料后,我经过分析发现,原被告双方签字的条是这样写的:“**公司尚欠消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以楼房相抵。具体数目以双方核算为准。”,这是本案关键的一份证据,本律师认为中“具体数目以双方核算为准”,是说明了前述具体的数目不是200万元,200万只是一个大约数字,在数据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举证证明具体的金额,但原告却明确放弃对工程结算款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另原告还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证明200万元是一个不确定的工程款数据,且没有经过双方的工程师结算,所以该欠条只能证明被告欠了工程款,但具体欠多少尚未确定。有可能一字之差或一个标点符号之差,就会影响整个案件,如果本案中“以楼相抵”后面不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逗号,那裁判的结果有可能就会发生变化。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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