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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对评估报告不服时,被拆迁人要怎么做?

2019年8月5日  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http://www.yzccqls.com/

  在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的,而且这一环节也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最初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时点的确定等诸多细节问题,都关系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结果以及是否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而对于我国的房屋评估机制,国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房屋评估进行规定,足以看出我国对房地产评估方面的重视。

  对此凯诺律师首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从最初的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评估结果大家一定要积极的参与、提出疑问等,国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参与权的,也是有权提出疑问的。

  近日,有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反映,家里今年拆迁,前不久有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来评估房子的价值,几天后,拿到了房屋的评估报告,可是拿到手的评估结果非常的低,非常的不合理,这要怎么办啊?

  针对这种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为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提供了参考。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

  根据《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根据《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依法要注相关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如果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解释还是不满意,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评估。

  但要注意是,被征收人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的,需要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于复核评估还存在异议的,根据《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还有争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当天起10日内,可以依法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起10日内,要对包括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等评估技术问题在内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关系着一家人拆迁之后的生活,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对评估报告或是对拆迁补偿方案依旧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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