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4年修订)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标准执行。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口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2.三亚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3.儋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4.琼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5.文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6.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7.东方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8.五指山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9.定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0.屯昌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1.澄迈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2.临高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3.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4.乐东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5.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6.白沙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7.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18.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doc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4年修订)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doc
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doc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doc
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doc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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