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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被截留怎么办?

2022年3月2日  北京养殖场拆迁律师   http://www.yzccqls.com/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村委会、拆迁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谎报房屋面积,土地真实情况,谋取利益,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是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

  近日,黄先生在平台上咨询律师说,土地被征收以后,相关部门将征地补偿款发放至村委会账户,再由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可是补偿款发放后,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补偿少了许多,随后去找村委会讨要说法,但村委会一直支支吾吾地不正面回答,经过一番询问,得知自己的部分补偿款被村委会以公益事业建设等为由截留了。

  那么,村委会或是其他征地拆迁相关人员是否有权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土地征收补偿款任何人都不能违法侵占、截留。

  如果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是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踩着法律的红线,违法侵占、挪用、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或是其他拆迁补偿利益,那么势必会走上一条无法回头之路。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271、272条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截留、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不仅会被依法给予处分,还会面临着牢狱之灾。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越是取得成绩,越要保持冷静清醒,把维护老百姓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千万不要被贪欲蒙蔽双眼,不要因一己之利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遇到村委会,征迁相关人员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呢?

  实践中,如果老百姓发现有村委会或是征迁相关人员擅自截留、侵占自己的征迁补偿款,那么可以先要求他们予以返还,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或借口不给还返征地拆迁补偿款,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他们的蛮横所吓倒,及时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如果相关部门对村民所反映的情况不予处理,甚至是置之不理,那么老百姓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当自己的权益被他人违法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只要我们抓住了他们违法的把柄,那么我们的权益就进一步地得到了保障。